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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开展食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6:26:19   来源:山东省食品学会 

各位会员、各位理事、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6年6月,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为积极贯彻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有关政策精神,推动我省食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我会自2017年起在山东省食品行业中开展食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食品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食品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食品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食品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食品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食品科技成果。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的价值

1.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科技奖励的重要佐证材料;

2.通过科技成果评价有利于获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获取投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的重要评判依据,可有利减少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沟通和谈判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4.科技成果评价是申请行业资质、科技创新平台、市场准入资格等的重要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工作流程

1.委托单位填写食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文件;

2.学会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与之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

3.学会按照《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以约定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联系方式

有意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及时与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任子钰    13225412527

邮箱:sdifst@163.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中润世纪广场济南国际人才创新中心(250014)

相关通知文件:关于持续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通知

鲁食会【2022】004号 关于持续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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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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